黑恶案件线索移送中应注意的问题
岳超陈伦
随着扫黑除恶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办案中一些新特点逐渐凸显,黑恶案件的线索迅速增多,应引起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如何及时、正确、有效处理群众的举报线索,就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对此,应注意把握好三个方面。
把握线索分流的时限
根据《陕西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线索处置意见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在二日内进行分流,并对接收线索的相关单位提出核查反馈的时间和反馈事项。”在工作实践中,对于来自举报、摸排以及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从线索登记、录入《涉黑涉恶线索分流登记表》、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特别是对于涉黑涉恶重要线索逐级呈报检察长审批之后移送,在二日内进行移送,时间往往不能按照规定时效完成,若再适当延长2至3日更为妥当。
把握线索移送的主体
我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这一条款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哪些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而且清晰地规定了移送什么性质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是移送问题线索的主体,检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相关人员已经转隶到当地监委,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依法对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诉讼和相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在这些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把握线索移送的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涉嫌职务犯罪或职务犯罪背后“关系网”、充当“保护伞”等问题线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是否将这些涉案人员的问题作为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就成了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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