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
本报讯(记者 吴萍)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陕西省五部门联合下发《陕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方案》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方案》的主要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加大参保扩面力度,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科目。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列入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的经办协议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和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对生育医疗费用的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应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其亲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情况。
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及时足额支付。规范生育津贴发放期限和标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确保制度可持续。要将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等对生育保险待遇未来支出的影响,纳入基金运行分析,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基本权益,合理引导预期。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方案》明确2019年12月底前,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正式启动实施。(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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