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明确夏季“福利” 防暑降温费及高温津贴可同时领取
本报讯进入7月以来,陕西省多市最高气温连续超过35℃。高温下,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是否能够同时领取成为广大职工关注的焦点。对此,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给出明确答案——符合条件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可同时领取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依据人社部、全总等四部门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在领取防暑降温费的同时,可以领取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天气的定义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另外,2019年5月31日,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来自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信息指出,高温津贴与温度有关,以气象部门预报为准。只要劳动者所在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就应该享有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不是福利,要纳入工资总额,发放时间不得超过10月底。而且,高温津贴不在最低工资范围内,必须现金发放。企业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同时,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要求,各级工会在“送清凉”活动中要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夏季职工生产生活环境,及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并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
(王何军 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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