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本报讯(杨扬记者杨娟)7月1日起《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陕西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该《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陕西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动态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条例》专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一章,对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示制度、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推广等予以规定。
在“社会力量参与”专章,该《条例》重点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与科研院所合作、培育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大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未来,非营利性机构、民间文艺团队、专业志愿者等社会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开展活动也将拥有更大空间。《条例》明确规定,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利用当地丰富文化资源,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学校,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宣传教育,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陕西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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