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7月1日施行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6月28日,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了解到,《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根据《条例》,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为了体现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开放性和多元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变政府‘独唱’为政府与社会‘合唱’,在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导责任的同时,《条例》专设‘社会力量参与’一章,对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发展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说。
《条例》重点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与科研院所合作、培育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大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针对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等,《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扶持措施,鼓励其向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记者注意到,关于体现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本省优秀文化,《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省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第三十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利用当地丰富文化资源,要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
针对公众关注的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问题,《条例》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同时,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应该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收费开放的,应该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本报记者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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