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要求6月1日至9月30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从人社厅获悉,6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益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益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益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益以上、40益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益以上、37益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益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益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特别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条款中,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陕西省人社厅提醒各个用人单位及各市、各部门:充分认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确保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生产生活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用人单位要关心职工工作生活,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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