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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 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

西北信息报 2019-04-01 06:07 大字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召开,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情况,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该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域以及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何少林说,据专业调查资料显示,秦岭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0.7%,不能满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由迁徙及栖息的需要。秦岭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7%,人类生产生活很少涉及,主要是秦岭四宝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将核心保护区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辅之以生态功能集中连片保护,将形成野生种群生物走廊带,有利于野生动物在集中连片保护范围内栖息繁衍,化解自然保护区孤岛状的问题。”何少林说,据此,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修订草案将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的海拔分界线由“2600米”调整为“2000米”。

“为了加强秦岭范围内城乡建设管理,巩固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对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及建设活动作了规定,并增加了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设施维修外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等内容。”何少林说,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增加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核心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内,不得开办农家乐(民宿),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赵明 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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