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井晨卉耿薇)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扎实推进全省文化建设,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为了充分体现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的丰富内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利用当地丰富文化资源,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学校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宣传教育,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
条例在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划,支持和引导具有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特点,以及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引导扶持本省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生产、演出单位,促进陕西省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依托国家和省级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创建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产品的遴选、采购、推介和供给机制,构建各类优秀文化产品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便捷通道;在技术、场地、资金等方面对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及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渠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支持等多种扶持措施,鼓励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向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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