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本报讯(记者刘雪妮)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负有主体责任。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公益性,为此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化馆、公共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利用丰富文化资源,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等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宣传教育,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承发展本省优秀文化。
条例明确,对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应当按照鼓励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采取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支持等多种扶持措施,鼓励其向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文化单位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可以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吸引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车站、机场、广场、城乡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
来自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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