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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设施每月应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华商报 2019-03-30 01:01 大字

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承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在公休日开放,在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适当的开放时间。

《条例》指出,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制定。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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