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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宣判陕西奥凯电缆案 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被处罚金3050万元王志伟等8名被告人获刑

西部法制报 2019-03-30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鸯)3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及王志伟等8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案。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3050万元;被告人王志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又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7月,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先后与西安地铁三号线八个标段施工单位签订低压电力电缆供货合同。被告人王志伟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决定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施工单位销售。同时,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还通过其他企业代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贴上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名称、品牌、合格证后销往西安地铁相关施工单位。其间,被告人韩增永、赵志刚、李庆、王堪吉、杨振东、张庆忠、张国玉明知陕西奥凯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仍参与制定生产工艺、安排生产、出具合格证、对外销售、支付资金等各个环节。经审计,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电缆所涉及的不合格电缆金额为38402300.23元,库存待售不合格电缆金额为2291043.6元。

另查明,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志伟、赵志刚、韩增永、王堪吉向1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42.7万元。被告人王志伟在担任长江高科电缆代理销售人员期间,给予3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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