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 文化设施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本报讯3月28日,《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从立法目的、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传承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车站、机场、广场、城乡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活擅自改变其用途。为保证公共文化设施充分发挥作用,草案修改二稿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公共文化设施迁址另建后,鼓励原有设施继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公益性,草案修改二稿对此明确“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化馆、公共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文化服务要善用新媒体,开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空间,据此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利用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的规定,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渠道,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政府采取多种扶持措施,鼓励“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向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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