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慈善法 单位接受个人求助 应当对求助信息进行核实
本报讯3月28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对互联网募捐、个人求助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修改稿明确,省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陕西慈善宣传周。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报备募捐方案的,应在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互联网信息平台在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查验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履行相应信息公开义务。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极端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捐赠人可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直接向受益人捐赠。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其他合法的虚拟形式开展捐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以慈善捐赠的名义推销产品。
个人及家庭成员、亲属,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慈善组织或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单位接受个人求助或者对其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求助信息进行核实。
在慈善财产使用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确,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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