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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访谈 监管部门应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监管盲区

陕西日报 2019-03-29 07:36 大字

本报记者喜顺实习生赵子祎

以“刷新闻赚现金”为口号的APP层出不穷,短期内资讯类APP创造的一项又一项数据,都难以掩盖其野蛮生长背后的缺陷。想要增加点击量,必须从多方面入手,专注内容建设,传播积极向上、用户喜闻乐见的优质内容。

《人民日报》曾发文称:“平台不能假借花式推广成为低质甚至低俗内容传播的源头。”打击违法违规内容肆意传播背后的产业链,除了平台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外,网信、文化等监管部门也需加强协作、统筹协调,消除监管盲区。

3月18日,记者就此专访了长安大学文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杜波。他认为,以阅读领红包赚钱为口号来招揽用户不失为一种吸引流量的好方法,但此类APP后续无法向用户提供优质的阅读内容,不具备支柱性特色,产品本身并没有较强的排他性,因此无法支撑长久性运营,很有可能会逐渐走向衰落。他说,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无论文化程度高低,用户在初期新鲜感过去后,对优质内容的需求会愈发高涨,然而此类APP将用户吸引进来之后却无法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用户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之后,会发现此类APP在消耗自己时间的同时并没有给予等价可观的收入,因此会很快抛弃使用,退出用户群体。

他从广告商的角度分析认为,虽然通过此类APP投放广告的到达率比较高,但广告反馈效果很差,因此,优质广告商会很快流失。杜波同时表示,现有市场中,无一平台能做到通过使用其APP让用户挣得与收入水平相当的金钱,这样既无法将普通用户转化为忠诚用户,更不能吸引优质广告商。

在他看来,如果想要牢牢占领市场,就应该提升分发内容的质量,以提供优质内容为主,点击阅读领红包赚钱为辅,在满足用户阅读需求的同时,给予金钱的奖励,分清服务主次,积极转型,同时进行严格的内部自我审核与监察。

3月21日,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解良分析表示,对于网上这种以“无成本、高收入”为噱头的“赚钱”APP,用户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轻信,因为这些APP可能涉嫌违法。

首先,在注册时一些APP会要求用户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姓名、手机号、住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APP的运营方有义务保障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将个人信息应用于非法途径,不得进行出售和泄露,否则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当用户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时,可以要求运营方删除所采集的相关信息。

其次,如果网页上有涉黄、低俗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一些APP未经其他平台作者同意,擅自将作品搬运,这已经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做任务时顺顺利利,提取现金时困难重重,甚至提不出来,这与APP的宣传内容严重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最后,这种“徒弟、徒孙”的模式,可能涉嫌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这种利用金币来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继续参加的行为,与传销的活动模式很相像,但是目前国家对于这种宣传模式是否涉嫌违法并无明文规定,还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和约束。

这种看似稳赚不赔的“赚钱”方式,实则陷阱重重,一不小心便可能深陷泥潭,成为违法活动的帮凶。因此用户要擦亮双眼,毕竟这个世界上并不会天上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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