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签了AA制协议,夫债,妻还要还吗?
本报记者喜顺
【案情简介】
乔青与李军在结婚时签订夫妻AA制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债权或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婚后由于李军生意上资金紧缺而向其好友马某某借款30万元,但最终生意失败无力还债。马某某便将乔青与李军一并诉讼至法院,要求其夫妻共同归还该笔借款,而乔青拿出夫妻AA制财产协议辩称,夫妻之间早有协议在先,各背各债,与她无关。
在庭审中,乔青以自己和李军“财产AA制”为由进行答辩,认为这30万元是以李军个人名义借的,属于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同意偿还。对于乔青的答辩意见,李军表示认可,承认这属于自己一个人的债务,应该由自己一个人承担。但同时,李军也认可自己在借款时并没有向马某某明说自己和乔青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马某某不知情。
最终,法院判决由乔青与李军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
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解良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本案中,李军夫妇在婚前就AA制财产分配方式达成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协议,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自签字时生效,对双方同时产生约束力。但是,李军证明在借款时马某某对此协议并不知情,因此马某某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借款是李军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此债务应当由李军与乔青共同偿还。在将债务清偿以后,乔青可以依据与李军婚前签订的AA制协议,向李军行使追偿权,要求由李军承担自己在债务清偿中所负担财产数额。
但是若能够证明马某某在出借给李军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协议的存在,则乔青无须偿还,只需要以李军个人所有财产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乔青对于举证马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协议具有举证责任。
胡解良建议,如若遇见类似情况,要积极收集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协议的证据,或者在偿还债务后向对方当事人追偿,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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