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制定反家暴实施办法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
今后,家暴将不再是夫妻吵架中的“不冷静”或家庭成员间的“小矛盾”。省司法厅近日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办法》共27条。
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
《办法》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为受害人设临时庇护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反家暴心理健康咨询、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法》明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根据《办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和照护。
情节较轻出具告知书并查访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办法》除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情形外,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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