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陕西新闻> 正文

以案说法 饮酒致死同饮人未尽义务要担责

陕西日报 2019-02-19 07:18 大字

本报记者马黎

亲朋好友难免要在一起吃饭聚会,但在参与各种聚会活动时,切记不要因一时开心过度放纵,否则不仅可能会伤害他人,自己还要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龙某在某酒店举办60岁生日宴。席间,钟某与龙某等多人饮酒后醉倒,龙某等人将座椅拼凑成一列后,将钟某放于座椅上休息。其间,龙某及该酒店均未安排相关人员对钟某进行妥善照看。后钟某亲属赶到酒店并拨打急救电话,当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钟某已停止心跳和呼吸。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他共同饮酒者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使得该共饮者处于危险境地,理应负合理的注意义务。龙某未妥善安置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龙某作为此次生日宴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项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因钟某是否自愿饮酒等原因而免除,龙某作为宴会组织者而疏于对钟某的妥善安置,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店一方对宾客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酒店未及时妥善安置和处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龙某对钟某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对于此案,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饮酒者责任认定中,同样适用过错责任。一般依据须有违法行为、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4个方面进行判定。

作为聚会组织者的共同饮酒者,除了尽到注意义务之外,也应当对饮酒者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新闻推荐

陕西省开展春季开学执法专项督查

本报讯(记者郭妍)2月18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9年春季开学校园安全执法专项督查...

陕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陕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