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涉水2项涉气2项
本报讯(记者 柴迎)1月14日上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原标准于2011年4月发布,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严了设计处理规模大于2000立方米/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指标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限值一致;对于一般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作调整,适当加严氨氮、总氮、石油类三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此次修订后,该标准仅对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作出排放控制要求,凡间接排放的均改为执行国家相应标准,不再执行原二级排放标准;取消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规定,直接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经测算,新标准实施后,在原污染物排放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将分别削减3%、37%,城镇污染处理厂运行费用将有所增加,每吨水处理费约增加0.2-0.4元,一次性建设费用每吨水需投入600-800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处理后排入排碱渠和排入湿地、氧化塘(涝池)的,本标准的一级标准;其他综合利用途径执行本标准的二级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经测算,陕西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分别减排约0.67万吨、1.52万吨、1.26万吨;燃煤锅炉经过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减排约0.14万吨、1.42万吨、1.41万吨。
经测算,对于工业废气发电机组,全省改造费用总计约1.82-2.52亿元,运行成本约增加0.96-1.19亿元/年。对于单台出力>65t/h的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工业锅炉,达标排放改造成本约10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增加约1.8元/蒸吨;单台出力>65t/h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达标排放改造成本约8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增加约1.6元/蒸吨。对于在用燃气锅炉,如采用进口低氮燃气燃烧器,改造成本约8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基本不变;如采用国产低氮燃气燃烧器,改造成本约5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基本不变。对于燃油锅炉,改造成本约8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增加约1.5元/蒸吨。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取消了火电行业、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将这两个行业上升为全省范围内的单项标准。修改了钢铁工业烧结、球团焙烧设备排放限值。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黄金工业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的排放限值;增加了陶瓷工业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砖瓦工业的排放限值;增加了对行业的术语解释;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经测算,标准执行后,预计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将下降70%;钢铁行业烧结工艺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分别下降50%、72%和67%;黄金工业颗粒物、SO2、NOx排a放量分别下降99%、79%和53%;玻璃行业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分别下降60%、73%和42%;陶瓷行业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分别下降91%、89%和61%;砖瓦工业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分别下降92%、74%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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