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抢公交车方向盘等行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本报记者杜朋举马黎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车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明确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14日16时许,31岁女子朱某某,在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义乌小商品城公交车站,登上驶向姚桥方向、载有10余名乘客的211路公交车,并让公交车驾驶员田某某帮助其携带物品至新区石桥公交车站。遭到拒绝后,朱某某随即在车厢内寻找乘客帮助携带物品。在寻求帮助的过程中,田某某询问朱某某“是否下车”后没有得到回应,就发动公交车驶入道路。朱某某见状,用脚踢公交车后门要求下车,未果后又冲到公交车前门处用脚踢投币箱,然后坐在田某某的身上抢夺方向盘。田某某紧急制动,将公交车停在丁卯桥路与经九路十字路口的道路上,朱某某面对田某某坐在公交车方向盘上,用手击打田某某头部。
案发后,现场有人报警。朱某某留在车内等候处理,后在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向田某某赔偿人身伤害损失5000元,并获得田某某的谅解。
【法院判决】
2018年12月26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以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朱某某已赔偿田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律师说法】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娟锋表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就是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驾驶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乘客等人员有权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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