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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1月1日起施行省外见义勇为 省内可享奖励

榆林日报 2018-11-06 09:18 大字

9月25日至28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在省外见义勇为的本省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举荐申报,并进一步提升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完善了关于见义勇为人员保密的具体规定,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事迹和名誉、荣誉保护作出了规定。

《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外见义勇为可省内举荐申报

以往对在异地见义勇为者的界定相对模糊,但今后如果陕西户籍居民在省外发生了见义勇为行为,可被认定为陕西的见义勇为者,并获得奖励。修订后的《条例》将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且未受过表彰的,举荐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举荐、申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本省公民在省外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举荐申报条件,同时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及时、主动举荐见义勇为行为。

属于本人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奖励标准大幅度提升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少于20万元的抚慰金或者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少于1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少于30万元的抚慰金或者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少于2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少于50万元的抚慰金或者奖金。

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为保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权益,举荐申报、确认公示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其本人意愿,并应进一步完善关于见义勇为人员保密的具体规定。据悉,修订后的《条例》第九条增加第二项,其中规定“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精神是社会宝贵的精神财富,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和荣誉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增加第二十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精神和荣誉、名誉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条例》明确,禁止歪曲、丑化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荣誉。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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