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本报讯(记者郑伊琛)昨日,陕西省人社厅下发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通知指出,针对今年夏季高温天气,要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通知强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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