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实行渭河排污许可证制度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法制建设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关于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概莫能外。如今,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正式对外公布并施行。
环境就是民生,蓝天就是幸福。从今日起,本报将开设《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专栏进行解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铁腕推进雾霾治理这一环保头号工程,以更多的蓝天让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渭河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碧水蓝天、生态宜居”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内容。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绿是城市的底色;蓝是城市的主色;清新空气是城市流畅的血脉。新修改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联网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同时新修改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明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本报记者赵明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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