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短视频受伤谁之过?专家:仅标注“风险系统提示”远不够
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郑宁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与新媒体系主任 郭栋
陕西律师 张军
记者:今年以来,用户模仿短视频受伤事件至今已发生多起。针对此类事件,短视频平台是否应该背锅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对此,您怎么看?
张军:短视频是互联网迅猛发展下的新兴产物,其主要在于年轻人之间关注、分享、传播比较频繁。作为一款娱乐的App,一般会配上搞笑、搞怪、难度大、新奇、吸人眼球的动作及配音,博大众一乐,其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危险、高难度动作。发布者吸引众人关注度,模仿者自己受伤应对自己行为负责任。
郭栋:对于用户模仿短视频内容受伤的事件,要跳出道德——责任论的思维框架。媒体的传播效果是巨大的,无论监管机构承认与否,时代变迁,年轻人的媒介使用行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短视频媒体凭借短短数十秒的威力,嵌入到了年轻人的生活结构中。有用户模仿短视频受伤,同样也可能存在短视频带来的正能量传播效果。
郑宁:首先,要看用户是否是成年人,如果是成年人模仿受伤,责任主要还是自己承担,如果网站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被行政机关处罚;如果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因为没有阻止孩子收看这样的节目,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相关网站如果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如果能证明该视频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能需要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记者:对于用户模仿短视频内容受伤并且向短视频平台索要赔偿的行为您怎么看?短视频平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郑宁:2013年,我国发生过一起案件,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情节,江苏的7岁男孩平平与4岁弟弟安安被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兄弟俩将同伴及动画片制作者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告上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点火孩子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赔偿15.7万余元;动画片制作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3.9万余元。理由是:该动画片中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两男童被烧伤的严重后果。虽然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存在过错。
郭栋:用户向短视频平台索赔关键要看模仿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主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恰恰在观看短视频之后,完全基于模仿而受伤,则短视频平台应该有赔偿的义务。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能预测到模仿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平台应没有赔偿的义务。
记者:当下模仿热门视频的行为越来越多,有时是模仿拍摄视频受伤,有时是模仿引起纠纷,甚至被拘留的事件都屡屡见诸报端,对于这类现象您怎么看?
郭栋:如何对短视频传播内容的分级传播规制,短视频平台仅仅标注“风险系统提示”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在它起到了社会公器的作用,应该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尤其对于未成年用户而言。如何保证该群体的健康、绿色的媒介使用,是将来短视频平台绕不过去的课题。
郑宁:(1)由相关行业协会主导推动网络内容分级制度;(2)家长尽到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告诉他们哪些是危险行为,同时避免他们接触这类视频;(3)网站主动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并严格落实实名制,对未成年人上网进行相应的限制;(4)政府加强监管,接受举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张军:短视频平台应当做好谨慎审查义务和风险提示告知义务。前者可以对一些可能会引发不良后果行为在上传之后进行删除,从源头上根治;后者对模仿者有提示义务,比如美国的体育摔跤的WWE在开始和结尾都有,提示体育运动员是经过专业训练,不要模仿的提示义务。网络平台不但要合法运营,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起到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风向标作用。
(原题为《用户模仿短视频受伤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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