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不合理证明和盖章一律取消
取消不合理证明盖章环节;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行政人员执法时须主动出示证件等……5月1日,《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将聚焦“痛点”、攻克“卡点”、疏通“堵点”、瞄准“关键点”,多维度优化营商环境。
4月28日上午,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陆宝延,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贾治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副主任刘迎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姜敏等出席并回答媒体提问。
贾治国说,《条例》明确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确保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要求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设。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等应当取消。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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