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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市场主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西安日报 2018-04-29 05:4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拓玲)《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2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该条例主要从保护市场主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政府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优化陕西省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规范。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规范政府职责、平等保护权益,服务市场主体、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在主体责任方面,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平等保护方面,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从而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同时,为了确保条例规定的具体职责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责任一章详细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以及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通过完善的监督和追责体系,保证其依法高效履职。

条例同时着力保护市场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条例明确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确保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要求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设。同时,条例还要求加强对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力度。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护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营造规范透明的软环境方面,条例推行全省统一的行政事务办事标准化,提升办事效率和便利度;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此外,条例还分别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法定要件和程序做了明确,并规定了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强化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的建设。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建立了严格的督查和考核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效能督察作了规定;明确应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测评并公布结果,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考核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规定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通过完善的督查和考核机制,确保条例规定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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