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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月施行

西安商报 2018-04-04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电达)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表决稿)》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表决稿增加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第四十条第四款:“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条例草案表决稿还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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