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本报讯29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据悉,该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省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768名,共发放奖励金850多万元,慰问救助金165.5万元。
事迹特别突出应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重点从见义勇为行为举荐、申报、奖励标准、优待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及时、主动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可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举荐。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亲属可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0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20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奖金。
因见义勇为死亡其子女入园应减免费用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责任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及责任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无力支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一)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二)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三)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见义勇为基金收益中支付。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并减免部分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见义勇为人员应优先纳入就业援助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配偶及其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依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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