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讯 (记者 秦骥 耿薇)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及时、主动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在住房、就业等方面提供优先保障……3月29日,《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对县(市、区)、设区的市、省政府三级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最低5000元、2万元、5万元奖金,分别调整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金,并增加了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增发奖金的规定,分别增发不低于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金。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及时、主动举荐见义勇为行为;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等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优待规定。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并减免部分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县(市、区)政府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配偶及其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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