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
为加大对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深化教育,不断加强防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意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刑法规定的‘较重情节\’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认识,提高对“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认识。要与党风廉政教育充分结合起来,开展风险警示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将有关精神迅速传达到每名人社系统工作人员,通过剖析查处的典型案件,举一反三,增强针对性和震慑力。要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充分结合起来,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二十个不准”规定,提高法制意识,警钟长鸣,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坚决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二、完善制度,强化内控,防微杜渐,严惩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将贯彻落实“防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要求列入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社会保险工作领域的风险点,防微杜渐,从源头上堵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风险防控,明确经办风险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优化经办流程,健全制约机制,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监控,持续加强对基金财务重点岗位、重要环节以及政策变化、经办人员岗位调整时的风险防控。要健全基金监管体系,拓宽基金监督举报渠道,形成社会各方和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发现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绝不姑息放纵,坚决一查到底,严究法律责任,确保基金安全稳定。
三、加强衔接,提升手段,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和查处涉及社会保险的犯罪案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合力,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对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移送起诉等工作,共同严厉打击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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