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起陕西省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本报讯(记者 兰增干 通讯员 独萍)1月26日,陕西省政府发布消息称,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正式施行,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
据悉,该规定对“痛经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假。相比1990年陕西省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取消了“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的限制。
此外,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该规定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省人社厅工作人员解释说,“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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