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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实施《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不得降低工资

西安商报 2018-01-26 01: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从3月1日起,省政府将实施《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其他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政府和部门职责、组织职责、用人单位职责等均做了详细划分,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其中,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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