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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价格政策 支持清洁供暖

三秦都市报 2017-10-24 03:02 大字

为助力全省治污减霾,支持清洁供暖普及推广,昨日,省物价局出台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该意见从完善电价政策、气价政策、热价政策和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出台配套政策等5个方面提出支持陕西省冬季清洁供暖的12条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落实居民峰谷电价政策。陕西省“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峰段为每日8:00时至22: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适当调整陕西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周期,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以此减轻居民采暖电费负担。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陕西省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按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上游门站价格和省内管输价格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城市配气价格按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执行,终端销售价格可由供用气各方协商下浮。

地热能、干热岩、小区自备锅炉等符合环保要求的区域性集中供暖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热各方综合考虑供热规模、供热效率、入住比例、供热时段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供热价格。

本报记者郑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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