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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施行 十类事项每3个月公开1次

三秦都市报 2017-09-02 02: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维)今后,城市社区居委会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惠民政策等一揽子工作将更加透明亲民,《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公开多个事项,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答复或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向街道办反映。

《办法》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录公开下列事项:城市社区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社会救助、政府补贴居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等情况;城市社区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公开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财务往来较多的城市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居民利益并需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城市社区组织实施的公益事务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适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

居民对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城市社区居务公开后5日内直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通过城市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居民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情况反映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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