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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陕西省工商局消费维权月度监测 (2017年8月23日发布)

陕西日报 2017-08-23 07:05 大字

2017年7月份全省投诉内容构成图。

2017年7月份全省被投诉前10名商品类。

2017年7月份全省被投诉前10名服务类。

2017年7月份全省被投诉前10名企业、品牌。

2017年7月份,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2457件,业务咨询20864件,违法举报369件,共计23690件,与6月份相比上升了6.4%。已办复22209件,办复率93.7%,挽回经济损失338.78万元。

7月份,商品类投诉中,空调类投诉量上升了325.8%。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是商家不按约定时间送货、安装;二是商家承诺免费安装,上门后却要求收费;三是安装空调时,售后谎称管线长度不够,要求消费者付费延长管线;四是消费者购买的空调因质量问题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五是购买的新机发现是翻新机。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空调类产品时应注意:一是选择正规商家。对空调产品多看、多比较,对品牌、款式、价格要逐一核对,看清货品与标价签是否一致。二是书面签订协议。与商家书面约定送货安装期限,超期未送货安装的违约规定项目。三是了解收费标准。对加长空调管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书面注明。四是调试确认效果。空调安装后一定要认真调试,检验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以免引起纠纷。五是保留购物凭证。消费者注意保留购物凭证,为可能出现的消费纠纷提供有效依据。

【法律法规知识】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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