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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产税”非彼“房产税” 陕西出台实施细则并非房产税新政

陕西日报 2017-08-17 07:07 大字

文/惠秀燕

近期,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因涉及“房产税”这一敏感问题,该消息引发了百姓热议,部分人将其理解为陕西省即将开征房地产税,并视其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又一个重大信号。在细则发布5天后,陕西省地税局正面回应此“房产税”非彼“房产税”,此次陕西出台的房产税实施细则,是陕西省根据早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并非出台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其中普通百姓最为关心的是自主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实际上,对于“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经常被混淆。那么什么是“房产税”?什么又是“房地产税”呢?

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有什么区别?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而房地产税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房地产税”包含了“房产税”,范围更大。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依此可见,陕西省征收房产税已有30年。

从本次房产税实施细则内容来看,细则仅对房产税的征税期限和土地使用税税额做了微调,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人的税负几乎没有产生任何变化。从2011年上海与重庆试点房产税,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以往“房产税”的提法转变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一字之差意味着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改革上升为房地产税体系建设。

此次《细则》只是修订优化

修订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国务院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于1987年2月,制定了《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并一直执行至今。此次房产税《实施细则》,是国务院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省政府原《实施细则》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的税收管理实际,亟需进行调整完善。按照国务院授权,陕西省政府这次发布的新《实施细则》,将房产税征税期限由半年改为按季征收,在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有利于平衡企业资金使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新《实施细则》延续了原《实施细则》的税收政策规定。

关于本次发布的《细则》究竟是不是大家所说的陕西将开征房产税,陕西省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处长周治英表示:本次发布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节》完全在国务院此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范围之内,根据市场转型,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而对原有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优化,并不是房地产税制改革。

自住房屋暂不征房产税

新《实施细则》,完全不同于房地产税制改革。部分媒体和读者混淆了“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概念,导致“陕西率先开征房产税”“陕西省房产税悄悄地开始实施”等对政策错误解读的消息在网上流传。房地产税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省级人民政府没有权限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

7月26日,陕西省政府公布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显示: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等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在房地产方面,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的房产”这一细则说明自住房屋暂不会征收房产税,满足自住住房需求,正是贯彻了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主基调。而房产税试点城市上海和重庆抑制高端物业及炒房行为也体现了这一点。

变化不大的房产税实施细则被再次强调提出,为此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会长王圣学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针对家庭或个人的房产税或房地产税,首先,应该经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好立法的基础,房地产税涉及房产、土地的产权问题,涉及税基评估问题,涉及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政府出台此类政策会非常谨慎。让市场稳得住,让百姓有房住,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才是目标,还需要打好“组合拳”。总之,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将来各地政府制定的细致条款,都将考虑到普通百姓的基本需求,差别化对待不同的家庭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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