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警方通报火车站猥亵案 受害者是养女 施害者是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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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制止儿子行为,该如何担责
当事人是一家人,会影响案件性质及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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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性侵儿童案 熟人作案居多
8月12日晚7时许,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名小伙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手伸进同行女孩的裙子内,实施猥亵。连日来,这起猥亵事件经过网络发酵,备受社会关注。
昨日,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所发布消息称,警方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铁路警方还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段某某父母可能出于保护养女的目的,曾陈述是亲生女儿,但面对警方的询问及警方的调查,最终证实为养女。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昨日,记者从河南滑县民政局了解到,民政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而南京警方也已赶到当地进行调查。综合中新、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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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性侵儿童案 熟人作案居多
女童保护者呼吁推进防性侵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
针对“南京站猥亵女童案”,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孙雪梅。她称,当前猥亵、性侵儿童现状严峻,加强防猥亵、防性侵教育刻不容缓。
近三年性侵儿童案
熟人作案均超六成
谈到猥亵、性侵儿童案的特点时,孙雪梅说,一直以来都是熟人作案多。因为熟人利用自身的身份、地位,更容易接近被害人,更容易取得被害人信任。
“女童保护”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显示,当年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有433起,受害人778人,其中熟人作案的300起,占69.28%,其中家庭成员作案的有30起,占10%。统计显示,熟人多为师生、邻里、亲戚等,家庭成员包括继父、爷爷、哥哥等。
2015年,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案总数是340起,其中熟人作案240起,占70.59%,这其中家庭作案29起,占12.08%。
2014年,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案总数503起,其中442起是熟人作案,占87.87%,是近几年来熟人作案比例最高的,当年家庭成员作案的未统计。
孙雪梅介绍,家庭成员作案,往往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情况也更为复杂,涉及受害儿童的抚养、亲人伦理等问题,受害人往往难维权,亟待法律和政策保障方面的完善。
推进防猥亵防性侵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
谈起猥亵、性侵儿童案高发的原因,孙雪梅说,这与防猥亵、防性侵教育普遍缺失有很大关系。他们曾在全国做过一项调查,有68.63%的家庭没有对孩子进行过系统的防猥亵、防性侵教育,86.55%的孩子没有在课堂上上过防猥亵、防性侵的课。
孙雪梅说,预防是多方面的,家庭最为重要。父母要从小教育孩子哪些部位别人不能碰,让孩子知道,随便触摸自己和他人的私密部位是不尊重人,是伤害人的举动,这样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责任等;家长不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在性的问题上要树立家里人,亲戚中,邻居也要有防范意识的思想,随时警惕,一旦有什么事情发生一定要报警,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社会教育也很重要,包括学校、社区等,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不定期做防猥亵、防性侵知识的普及,课程包括认识身体以及如何分辨猥亵、性侵行为、如何防范和实现自我保护。尤其是对儿童进行防性侵安全教育时,一定要特别重视针对熟人性侵的防范措施。对被猥亵、侵害的儿童,一方面要保护好他们的隐私,一方面要倡导大家对他们不要另眼相看,避免这些孩子受到舆论的二次伤害。因为猥亵、性侵本身就给这些孩子造成了重大伤害,二次伤害会让他们背上沉重的心理包袱。
如何建立预防儿童被猥亵、性侵长效机制?孙雪梅说,首先,教育方面,呼吁推进防猥亵、防性侵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其次,保护儿童防猥亵、防性侵的法律法规体系需逐步完善,比如要专门设立“猥亵、性侵儿童罪”,更加细化处罚措施,完善事后救济等措施。有些案例看起来对孩子的身体伤害不大,但是对孩子心理上的伤害难以估量,所以未来如果涉及猥亵、性侵儿童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建议设定额定的最低赔偿标准,使得受猥亵、性侵害的儿童能接受心理治疗,尽快回归正常生活。此外,希望未来各地能学习江苏淮安,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中心,询问时配上心理咨询师,公检法统一使用一次录音、录像资料,这样既能使得孩子进行完整的表达,又避免多次重复询问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另外,对于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的,应该参照其他国家,出狱后有跟踪,并考虑一定程度公开其信息。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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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害者和受害者是一家人不影响案件性质及处理
猥亵罪属于轻罪吗?施害者和受害者是一家人,会不会从轻处罚?就该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
1、猥亵罪属于轻罪吗?法律怎么规定的?
王静:猥亵罪分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轻罪重罪是在有数罪的情况下相比而言的,但通常认为3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被猥亵的女童是猥亵男子父母的养女,两人是一家人。一家人将来可以从轻处理吗?
赵良善:无论是否是一家人,都不会从轻处理。亲情不能作为犯罪结果轻重的理由。法律规定刑罚处罚,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家人,更应该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利用家人关系之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家人关系不是法律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及事由。
王静:受害女童和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不影响本案的性质及处理。
3、猥亵罪属于自诉案吗,即自己不告、法院就不理?
王静:猥亵罪不属于自诉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
4、在大庭广众之下(火车站候车室)实施猥亵,是否罪加一等?
赵良善:火车站候车室属于公共场合,猥亵罪会在5年以上15年以下量刑,而猥亵儿童属于此量刑范围的加重情节,因此,处罚时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这对夫妇有一个儿子,还收养了女儿,符合收养法吗?
王静: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虽然本案中,嫌疑人父母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收养法》第七条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目前有关部门仍在调查阶段,如果其父母也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收养不合法。
6、如果不符合该怎么办,法律有无规定?
赵良善: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如果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收养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如果本案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事实收养。
7、面对儿子猥亵养女,父母不闻不问,法律有何规定?
王静: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旁看到的父母监管不力,也将要被追责。如果是养女,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剥夺其养父母的抚养权。作为父母,对其亲生孩子猥亵“养女”的行为没有进行阻止,警方应该调查在被收养期间,女童是否遭遇了虐待等其他被侵害现象。华商报记者 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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