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体育场、景区等不得超载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昨开幕,多项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高危项目的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管理必须以安全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突出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
此次对《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突出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突出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突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突出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监管;突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同时结合陕西省实际,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修订草案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其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产权转移等情形时,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认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草案规定,高危项目的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管理必须以安全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城市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加强风险管控。宾馆、饭店、体育场、旅游景区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事故结案一年内将处理结果公开
为了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和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伤亡赔偿问题,草案规定,因抢险救援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事故单位应当赔偿。事故已造成人员伤亡和急性中毒需要救治的,应当立即就近救治,医疗机构必须立即组织救治,医疗费用由事故单位先行垫付。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尘肺病等职业病易发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矿井的治理原则。草案也明确了社会公开原则,事故结案一年内,负责调查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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