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实施意见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救助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
《实施意见》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基本生活条件如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都是基本生活条件供给。可以通过发放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向特困人员降低5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当地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此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另外,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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