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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基本生活救助不低于 当地低保标准1.3倍

西安晚报 2017-05-20 05:10 大字

1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特困人员认定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申请的程序如何?供养的形式有哪些?针对《意见》中的内容,陕西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董亚明进行了详细介绍。

哪些人属于特困人员

如何申请救助

“全省特困人员有16.1万人,《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范围作了明确。”董亚明介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董亚明介绍,《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了全面细化和规范。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从生活用品到丧葬事宜

都是救助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这些都是救助供养包括的内容。”董亚明说,比如,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发放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向特困人员降低5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当地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此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救助供养形式为在家分散供养

和机构集中供养

据介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文/记者 关颖 魏鑫  图/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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