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实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确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800元。
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补贴标准区分两种情况确定。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200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该项补贴。该类培训应以短期培训为主。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七类人员。补贴标准: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失业的残疾人;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给予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各市(区)、财政省管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20%。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各市(区)、财政省管县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见习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学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两类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介绍补贴。
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校园招聘补贴
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并取得成效的,可享受校园招聘补贴。
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并应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用于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入孵化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财政部门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高技能人才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省级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申报的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仍按照陕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实施。(记者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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