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公路 服务出行
为了强化辖区内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对有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广泛了解和认知,有效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宣传内容摘录如下: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非交通标志;
(二)涂写、刻划,张贴、悬挂无关物品;
(三)在公路隧道内抛掷火种、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四)其他有可能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公路隧道内应当按照标志、标线及限定速度行驶,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禁止在公路隧道内倒车、掉头、逆行。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对其禁行的公路隧道,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公路隧道。
第三十一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通行公路隧道,超过规定吨位或者外廓尺寸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监护通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36号)
(一)高度重视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平川地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为30米、省道为20米,属于高速公路的为50米;山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为20米、省道为1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为30米。建筑控制区外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其外缘与建筑控制区外缘的距离为50米。
(二)规范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的管理
严禁在公路特大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的采砂行为,严禁在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的采砂、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五、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变功能干线公路是指因路网调整、公路建设等失去原有功能,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报废干线公路,或者调整为农村公路和其他道路使用的干线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八条 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程序如下:
(一)公路管理单位提出处置方案,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查;
(二)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同级s人民政府备案。
经认定为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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