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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陕西省工商局消费维权月度监测 (2017年4月17日发布)

陕西日报 2017-04-17 10:02 大字
2017年3月全省投诉内容构成图

2017年3月全省被投诉前10名商品类

2017年3月全省被投诉前10名服务类

2017年3月全省被投诉前10名企业/品牌

 

2017年3月份,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2658件,业务咨询25428件,违法举报357件,共计28443件,与2月份相比上升了65.6%。已办复26946件,办复率94.7%,挽回经济损失213.05万元。

消费者投诉的内容涉及合同类:一是购买房屋时,开发商不按期交房,户型、面积等与合同不符,未按照约定金额进行赔付;二是购买汽车时,不按照合同兑现分期贷款等活动内容,购买二手车时违反合同提供事故车;三是提供装修服务时,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格履行,提供的建材品牌、型号、数量等与合同不符;四是购买家具、家电等商品时,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送货安装;五是办理会员卡、充值卡等预付款服务时,不按照合同兑现服务内容及履行退款义务。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签订购物合同时应注意:一是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是对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要认真核实合同内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三是理性购买预付款服务,对店面的经营状况、分店情况等信息要进行了解,签订相关合同。

  【法律法规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年报提醒: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请于6月30日前报送2016年度年报。不按期年报,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多方面受到限制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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