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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要求大型公建等4类建筑工程项目执行绿建标准

西安商报 2017-04-10 06:05 大字
本报讯(张骏博记者李勇军)记者昨日获悉,为贯彻实施《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机制,促进陕西省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4类建筑工程项目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3月1日起,各市县要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以及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完善和细化规划、施工等许可管理。土地规划条件要明确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等级水平等要求;财政资金项目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投资预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

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和投资等内容;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作为基本条件;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审核,应重点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情况的核查;凡未提交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意见的,应责成整改。取得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意见的,可不再要求提供绿色建筑评价设计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逐步推行网上申报、评审。取得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意见的工程项目,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自愿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应提供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意见。

市县建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技术措施、材料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部分完成竣工验收的,市县财政、建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项目申报各级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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