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施行
本报讯(记者 海花)日前,记者获悉,由省住建厅制定的《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每年与各市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
《办法》明确,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季度排名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指标分为6大类20项,6大类包括:政策落实、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分配入住、后续管理、督查检查、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情况。20项评价指标包括:中省政策落实情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等。
《办法》要求,考核排名由省住建厅牵头组织,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全面考核,截止日为每月25日,全年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此外,每月工作进展情况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考核表样填报,于当月25日前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按照各市上报数据、巡查数据,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相关数据综合打分,按照得分排序。
据悉,《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办法》明确对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提请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当年没有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设区市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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