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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两法规征求公众意见 八种情形视为火灾高危单位

三秦都市报 2017-03-28 06:02 大字
  记者昨日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修订稿)》即日起开始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如果您在这方面有哪些建议和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集体宿舍楼床位超1000张 视为火灾高危单位 

  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被视为火灾高危单位。新修订的《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拟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核定人数超过2000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床位数量在3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500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床位数量在1000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消防水源

  新修订的《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拟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消防水源。

  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用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由供水企业指定或者设置专用取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鹤和消防取水设施等,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发现有损坏、盗用消防水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消防水源建设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公众可于4月28日前提出宝贵意见,通讯地址: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710006;

  传真:63916444;

  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本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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