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立法征集意见 拟定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本报讯(记者 秦华)3月21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草拟《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全文公布在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社会各界可于4月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传真:029—63916444 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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