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团旅游时摔伤索赔犯了难 游客状告旅行社维权
郝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16年10月1日至3日,他参加被告旅行社的旅游团,乘坐大巴车去榆林旅游。10月3日早,他们摘完红枣之后,旅行社雇用的农用车为游客拉枣,因车门未关,郝先生摔落在地,导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无果,便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支付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共计78531元,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保险金,同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庭审中,郝先生的妻子当庭出示了一张旅游宣传单,上面印有“清涧红枣采摘三日游398元/人”等字样,但没有被告旅行社的名称。她说,这是郝先生在街头接到的旅游广告宣传单,经过电话联系,一位姓李的男子索要了他们二人的身份证号码,称要购买保险,随后通过微信把保险单发给了郝先生。保险单上显示投保人为陕西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分公司,旅行目的地为清涧三日游。郝先生的妻子承认,他们与旅行社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原因是“看到保险单上明明白白写着旅行社的名字,也就放心了”。意外发生后,在郝先生医治期间,家属也曾找过旅行社协商。但这时,旅行社拿出了一份《委托书》,称是组织者李某委托该旅行社代买保险。
旅行社一方的代理人也出示了这份《委托书》,内容为“李某委托陕西XX旅行社长安分公司代买2016年10月1日-3日赴清涧摘枣团团员共57人的保险,金额为XXX元。除此以外,有关日程安排及款项均与陕西XX旅行社长安分公司无关。所有此次日程安排、债权债务与后续责任均由李某自行负责”。旅行社的代理人表示,原告与旅行社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旅游合同。李某不是旅行社的员工,和旅行社之间也只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买保险而已。郝先生与李某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但与旅行社之间毫无关系。因原告向法庭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法庭将择日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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