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意外摔伤却因没有签合同无法获得赔偿 67岁老人状告旅行社和保险公司
郝先生的妻子展示当时的旅游宣传单
记者 高雅 摄
跟团去陕北采摘旅游,没想到途中从车上摔下骨折,游客郝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可旅行社却称他们与郝先生之间没有旅游合同关系,组织者另有其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老人受伤索赔无果
今年67岁的原告郝先生在起诉状中诉称,2016年10月1日至3日,他参加被告旅行社的旅游团,乘坐大巴车去榆林旅游。10月3日早,当一行人摘完红枣之后,旅行社雇佣农用车为游客拉枣,因车门未关,身在农用车上的郝先生被摔落在地,导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无果,便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郝先生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支付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共计78531元,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保险金,同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由于行动不便,郝先生并未出庭,由他的妻子刘女士和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刘女士当庭出示了一张旅游宣传单,上面印有“采摘原汁原味红枣 游黄土风俗人情”“十一放假哪里去?跟着我们去陕北摘枣去”“清涧红枣采摘三日游 398元/人”等字样,但没有被告旅行社的名称。她说,这是郝先生在街头接到的旅游广告宣传单,经过电话联系,电话那端一位姓李的男子索要了他们二人的身份证号码,称要购买保险,随后通过微信把保险单发给了郝先生。保险单上显示投保人为陕西××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分公司,旅行目的地为清涧三日游,被保险人名单中有郝先生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刘女士承认,他们与旅行社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原因是“看到保险单上明明白白写着旅行社的名字,也就放心了”。
去年10月1日乘坐大巴出发之时,郝先生夫妻当场向带队导游缴纳了全部旅游费用。意外发生后,在郝先生在医治期间,家属也曾找过旅行社协商。但这时,旅行社拿出了一份《委托书》,称是组织者李某委托该旅行社代买保险,此次旅游并非该旅行社组织的。
旅行社:伤者告错人了
在庭审过程中,旅行社一方的代理人也出示了这份《委托书》,内容为“李某委托陕西××旅行社长安分公司代买2016年10月1日-3日赴清涧摘枣团团员共57人的保险,金额为×××元。除此以外有关日程安排及款项均与陕西××旅行社长安分公司无关。所有此次日程安排、债权债务与后续责任均由李某自行负责”,并有委托人李某的签名和指印。
旅行社的代理人表示,原告所出示的旅游宣传单并不是旅行社散发的,原告与旅行社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旅游合同。组织者李某不是旅行社的员工,和旅行社之间也只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买保险而已。因此,他们认为,郝先生与李某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与旅行社之间毫无关系,也就是说郝先生告错人了。
对此,郝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不认可。原告方表示,他们出游时不知道有这份委托书的存在,也不知道李某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只是在意外发生后找旅行社赔偿时,旅行社才拿出所谓的委托书,因此,原告方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存疑。
旁听群众:旅游一定要签正式合同
因原告向法庭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法庭将择日继续开庭。昨日上午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庭审结束后,一位旁听群众向记者表示,他和老伴经常外出旅游,通过网站、微信朋友圈或旅行社报名后,并不主动索要相关的缴费凭证,对是否有正规的旅游合同也不在意,但经过此次庭审之后,他也会告诫身边的亲戚朋友,在跟团旅游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不可掉以轻心,尽量收集证据,避免在消费维权时有理说不清。
记者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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