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
3月1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条例》明确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是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秦岭禁止开发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在秦岭范围内,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禁止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记者 徐华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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