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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公开征集意见今后见义勇为最高可获25万元奖金

西安商报 2017-03-08 10: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3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者,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应依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要求保密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至三万元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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